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7422-11]-O-2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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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7422-11]-O-2 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锋锂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注销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票期权相关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
公司、赣锋锂业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核心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
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A 股股票的
行权价格 指
价格
本次注销 指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22日,公司监事会公告《江西赣锋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计划相关事宜。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本
次行权价格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对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相关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2025年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380.00亿元。”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
标,当期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55.1250万份,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
股票期权剩余0份。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本次合计拟注销股票期权为55.1250万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高超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崔小峰
_____________
杜 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