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
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
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供财务资助所涉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根据
风险调查情况制定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负责编制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汇报材料或议案,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三)负责在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做好提供财务资助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尽快采取相应补救措
施。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程序的履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合规运营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审查。
第三章 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
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
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中“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财务资助合同或协议;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
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其
他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