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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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
善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江
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
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关键事项。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
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统筹管
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负责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审计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重大审计事项、重要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司党组织报告。根据工作需
要,公司党组织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定期或专项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和职业资格。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相关工作。在
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
主动回避的,公司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对象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回
避。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审计工作量等因素,
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可以根据内部
审计工作要求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社会审计
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和过程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
府及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
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教育条件,鼓励内部
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保持内部审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和专业性;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审
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
实施审计,评价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效果;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核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仓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
购、销售收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防范廉洁风险
和经营风险;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保障境外资产安全、合规运营;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析经营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提升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内部
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识别潜在风险
点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定期进行合规审
计,督促公司及所属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客观评价
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跟踪整改进展情
况,评估整改效果;
  (十一)接受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制度、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收支资料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含电子
数据,下同);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
关资料和文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系统操作权限;
  (三)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审批会议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根据审计工作需
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项会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和询
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并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
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
究责任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内部控制完善、整改效果显著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公司章程》关于内部审计的有关
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
目的质量负责。审计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审计证据充
分、相关、可靠,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
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公司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在 90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诉
人。核查期间,不停止原审计报告相关整改要求的执行,但涉及重大利益调整
的除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下列程序
实施审计项目:
  (一)根据公司年度工作安排,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党
委、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可调整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批
准后追加审计项目。
  (二)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项
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审计小组。
  (三)审计小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做好审计准备和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
案。
  (四)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书面的审计通知书。对于
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审计配合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五)实施审计项目
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计项目启动会,由审计小组负责人介绍审计情况,明
确审计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计发现进行沟通、确认,并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
见,确保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六)审计报告上报
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
审计项目小组。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同意,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
长审定后签发,重要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发,正式送达被审计单
位。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向公司党组
织、纪检部门报告和移送。
 (七)通常情况下,审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汇报工作。对重
大问题及重要事件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整改方
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
成整改,并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计划等内容。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开展后
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效果以及审
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审计部门,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等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及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已有的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并
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过程中利用已有审计成果的,应当
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违反国家规定、江苏省、《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纪检监察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制度的规定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敏感信息的;
  (四)利用审计职权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国家、江苏省、《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部审计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如澄清事实、调整工作安排、提供法律支持等),并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直接控股
单位,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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