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等方面的责
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
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监管要求与公司规定,编制并披露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
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
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的同时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
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作为公司 ESG 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公司管理层设立 ESG 管理机构,承担 ESG 主要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负责统筹管理;
(三)ESG 工作小组为 ESG 工作的执行主体,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组成。公司 ESG 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等;
(二)ESG 管理层
(三)ESG 工作小组
及趋势;
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
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
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
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
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 资金安全,切实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
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
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
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
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
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选任职工代表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
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
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侵犯供应
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
质量标准体系,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
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条 公司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不断增强公司和员工的
环保意识,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宣传活动。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
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六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七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
进行传播。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