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
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
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
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
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
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
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
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
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
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
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
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
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
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
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
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
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
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
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
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
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
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
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
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
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
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本规
则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
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
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等与本制度要求不一致的,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规定。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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