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收入
分配制度,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
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青松建
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业绩增、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权利对等。
(三)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奖惩、考核、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决策机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予
以披露。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资产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和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发放其他报
酬、不享受社保待遇,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年一次性发
放,不再另行领取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
再重复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确定,不额外领取
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
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薪酬。
(二)薪酬构成。薪酬构成包括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其中:
年度薪酬分为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的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安全生产、
改革与合规管理、党建等工作进行考核。
任期激励是在董事会任期内,若公司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净利润
(三)薪酬标准。参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处行业和地
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与市场竞争格局,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水平对标核定为市场 75 分位。
第九条 薪酬发放
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的 50%,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二个月内依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
任期激励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内考核情况予以发放,任期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内薪酬总额
的 30%。
第十条 薪酬扣减
(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薪酬不予扣减;未完成年度目
标任务且未出现亏损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年度薪酬。
(二)年度出现亏损的,区分原因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市值管理工作纳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体系,与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直接挂钩。考核内容重点包含公司市
值稳定、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回报股东等内容,市值管理
工作完成情况核定为考核项目之一,对因履职不力造成市值大幅波
动的,依规扣减相应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调动、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天数计算薪酬或津贴,特殊情形按照
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涉及下列事项,由公司从薪酬、津贴中统一代扣代缴: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
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如有)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
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薪酬止付追索适用在职、离职或者退休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薪酬调
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规范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
保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
相关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 工资总额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公司
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管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按国家、自治区和
兵团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
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
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按照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管理,
预算备案管理范围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一年预算清算基
数确定,与效益联动挂钩,根据利润总额预算增减情况,结合净利
润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的,当
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长幅度范围内适当增加;
利润总额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
当年工资总额下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性支出的政策规定,规
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
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薪
酬、福利、补贴,不得突破工资总额管控,禁止变相突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
取薪酬或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新颁布或修改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