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运作》《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
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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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
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
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
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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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营、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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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案;
计不在此列;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内向经理提出书面申诉,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
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经理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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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如
有)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
审部负责人应当安排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议的计划,是否存在跨期行为,是否有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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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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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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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按照公司最高档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
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而受到威胁、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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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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