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门: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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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
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
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
司设立期货业务管理小组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小组由总经理领
导,包括公司管理层、财务、采购、内审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
义开设的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
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等。
  第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由管理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
估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
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小组及各子公司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
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
行持续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
和评估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规定。
  第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漏洞、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管理层汇报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
情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
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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