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 中国卫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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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
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效益
等实际情况,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
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合规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
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薪资补贴管理按
国资监管授权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薪酬可以在月度进行部分预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确定,扣除预发金额后予以支付,若考核后绩效薪酬金额低于
预发金额,则应追索扣回。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
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
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
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
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 经 支 付 的 绩 效 薪 酬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进 行 全
额 或 部 分 追 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
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生效并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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