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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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和义务,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更好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负责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薪酬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当年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员与文化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执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如销量、收入、
利润等指标)、个人业绩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重点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经股东会决定对其发放非独立董事津贴,原
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以及能力等因素,确定年
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
钩。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并安排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比例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薪酬方案中明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如适用)、公积
金(如适用)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参考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并按照当年的薪酬激励具体政策,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薪酬福利管理机制。薪酬
福利管理机制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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