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融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融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
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与主任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 5-8 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列席本委员会
会议,以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正确性和合法性提供保证。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兼任,主任负
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分专
业负责研究拟定和建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重大投资、融资
项目方案。
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战略发展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履职方式:
(一)本委员会对需提交董事会的以下方面的提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意见:
约因素;
措施;
管理。
本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证意
见,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该意见属论证性质,并
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意见单独做出决议;
(二)组织完成董事会交办的特定项目的调研论证,并
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三)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在发展战
略和投融资方面的建议;
本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工作部门向董事会提
交建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按预定议程对该建议进行解释和
说明;
(四)掌握董事会相关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预防公司重大
法律合规风险,承担有关法治合规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
责;
(六)本委员会对需提交董事会的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
暨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
或社会责任报告方面的提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内容:
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碳”及气候相关风险等);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查提案人是否符合提案资格和
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案资格、提案形式和提案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以及公司其他相
关规定的,提案和所附资料转交本委员会;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有关战略
及投融资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配合委员会联络有关部门
(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
家、学者及中介机构)。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
构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及归口管理
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做好与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相关
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工作,并在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中负责
协助提供所需资料及数据。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与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以及和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工作有关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在获得董事会转来的相关提案
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组进行调研、评估、评价。
第十二条 需要聘请外部策划、咨询机构的,由董事会
工作部门协助安排。
第十三条 调研工作完成以后,经论证评估,认为可行
的,形成董事会提案,通过董事会工作部门提交董事会;不
可行的,说明原因并附修订、完善意见,退回提案人进行方
案完善;在此过程中,主任可以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制度如下:
(一)本委员会会议按照便捷、高效、民主、尽责、务
实和节俭的原则召集和举行。
(二)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董事会举行年度会议之前,本委员会应当举行由全
体委员亲自出席的全体会议,讨论向董事会提交的意见和建
议。
主任认为必要、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建议时,应
当举行临时会议。此时,会议可以由主任随时通知、随时举
行。会议可以委员亲自出席或通讯方式举行。不能出席的委
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表,但应当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
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三)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召集或主持时,
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召集或主持。应当在召开会议前
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
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的经理列席。
(四)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
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
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五)会议应当逐项讨论会议通知列明的所有事项。本
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要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详细载明讨论事项,逐项记载委员的讨
论意见。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成
员签署的会议纪要即为生效文件。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董
事会工作部门保存。
(六)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
(七)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及时将会议召集和举行
情况向未出席的委员通报。
(八)对于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意见和建议,董事
会应当作为董事会表决的参考。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
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费用是指工作时发生的费用,主要
用于调研、文印、会议、培训、邀请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有
关专业意见等,由公司承担,并入董事会费用预算,经委员
会主任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