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保余额(不含本次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担保金额)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15,600.00 万元 67,699.00 万元 是 否
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万元 12,688.60 万元 是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30%的情况下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之补充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岁宝)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黑岁宝银行贷款提供 0.15 亿元担保;与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黑岁宝银行贷款
提供金额 0.20 亿元担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保证合
同》,为黑岁宝银行贷款提供金额 0.21 亿元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太
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供热)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 0.50 亿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为黑岁宝提供的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
协议金额)6.99 亿元,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为 6.99 亿元,可用担保额度
为 1.01 亿元,为太平供热提供的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2.00 亿元,
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为 1.41 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0.50 亿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
担保金额 担保发生日期 担保 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亿元) (协议签署日) 起始日 到期日
哈尔滨哈投投资 黑龙江岁宝热电
哈尔滨银行股份 1.00 2026/4/13 2026/4/15 2030/4/12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阿城支
哈尔滨哈投投资 黑龙江岁宝热电
行 0.15 2026/4/20 2026/4/21 2031/8/19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
哈尔滨哈投投资 黑龙江岁宝热电
限公司哈尔滨阿 0.20 2026/4/20 2026/4/20 2030/4/19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城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哈尔滨哈投投资 黑龙江岁宝热电
限公司哈尔滨分 0.21 2026/4/27 2026/4/27 2030/4/26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哈尔滨哈投投资 哈尔滨太平供热
份有限公司哈尔 0.50 2026/4/17 2026/4/24 2030/4/24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滨开发区支行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 6 月 20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2025 年度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为子公司
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度总计不超过 14 亿元的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黑岁宝提
供的担保额度为 8 亿元,为全资子公司太平供热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5 亿元。上
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担保期限内,
在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临 2025-006 号公告,2025 年 4 月 25 日临 2025-011 号公告,2025 年 6 月 21
日临 2025-022 号公告)。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
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
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收费用)等。上述全部债务除本金外
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
容如下:
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
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收费用)等。
(三)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
债权及保证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
容如下:
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
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
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
撒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
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费用。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签署的《本金最
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
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
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
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 14 亿元,其中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 1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10.78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1%,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总计 9.04 亿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9.0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逾期担保累计数量 0 元;公司对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 0 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