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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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证券代码:688433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
关用语具有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当前,增材制造已成为中国及全球先进制造业的重点发展方向,被视为培育
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关键技术支撑。近年来,我国政府各部门相继出
台《“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制造业可
靠性提升实施意见》
《工业母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从技术研发、装备升
级、产业化应用及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对增材制造行业发展予以明确支持,持续完
善涵盖设备、材料及应用服务在内的产业生态体系。
  在技术层面,随着激光器功率与稳定性持续提升、运动控制系统与软件算法
不断优化,以及金属与高分子粉末材料性能逐步完善,增材制造设备在成形效率、
制造精度及成形尺寸等方面持续进步。同时,多激光并行加工、连续增材制造、
高温烧结等关键技术逐步成熟,推动设备向规模化、批量化生产能力演进。叠加
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程度不断提升及综合应用成本逐步降低,增材制造技术的商业
化应用条件进一步成熟,行业发展空间持续拓展。
  在政策持续扶持与技术进步不断深化的双重驱动下,增材制造行业发展基础
进一步夯实,推动工业级增材制造设备产能扩展与技术升级,已成为顺应产业发
展趋势、提升先进制造供给能力的重要举措。
  随着全球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柔性化与高端化转型,增材制造作为先进制
造的重要实现路径之一,正由原型制造逐步迈向批量化生产阶段。在航空航天、
高端装备、汽车工业、医疗器械及消费品等领域,对复杂结构、轻量化设计及个
性化定制的需求不断增强,推动选区激光熔融(SLM)与选区激光烧结(SLS)
等主流技术加速渗透。相较传统加工方式,增材制造在材料利用率、结构集成度
及生产周期方面具备显著优势,已成为解决复杂零部件制造的重要手段。与此同
时,下游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设备的大尺寸成形能力、多激光协同效率、连
续化生产能力及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工业级设备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在产
业链由“验证导入”向“规模应用”演进的过程中,具备稳定性能与批量制造能
力的增材制造设备成为关键基础设施,行业整体对设备供给能力与技术水平的要
求不断提升。
  在新一轮产业升级背景下,新能源、低空经济、具身智能及高端电子信息等
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高性能零部件的设计复杂度、轻量化水平及制造效率提出
更高要求。传统制造方式在应对复杂结构、快速迭代及个性化需求方面存在一定
局限,而增材制造凭借其高度灵活性与数字化特征,逐步成为支撑新兴产业产品
创新的重要技术路径。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企业对增材制造的需求已由单纯
设备采购,转向依托专业化平台实现批量制造与工艺优化,带动对综合服务能力
的需求持续提升。同时,产业链分工不断细化,专业化增材制造服务平台通过整
合设备资源与工艺能力,可有效降低客户初期投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
此背景下,构建面向重点民用领域的增材制造综合服务平台,有助于提升产业配
套能力,促进增材制造在更多应用场景中的规模化落地。
  随着增材制造技术不断成熟,其应用场景正从单一国家市场向全球范围扩展,
尤其在航空航天、工业制造、消费电子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跨国企业对供应链
本地化、快速响应及工程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不同区域市场在产业基础、应
用成熟度及客户需求结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欧美市场更侧重技术验证与高
端应用开发,东南亚及新兴市场则更关注制造导入与成本效率,部分区域同时具
备制造与销售双重属性。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也进一步强化了企
业本地化运营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单一中心化运营模式已难以满足全球客户
多样化需求,建设多区域运营中心,实现技术开发、应用验证、渠道拓展与客户
服务的本地化布局,成为提升全球市场响应能力与运营效率的重要路径。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在产品更新迭代加快、生产提质增效及绿色智能制造转型等多重需求驱动下,
航空航天、汽车、医疗、模具、电子信息等传统制造领域不断加大对增材制造技
术的应用力度,新能源、低空飞行器、具身智能等新兴产业亦将增材制造作为提
升产品性能与构建差异化竞争力的重要技术路径。增材制造正由研发验证向批量
化制造加速转型,带动工业级 3D 打印设备需求持续增长。下游行业需求的快速
增长,对公司设备供给能力、技术水平及规模化生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本次募
投项目有助于公司充分把握行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提升公司增材制造设
备产能,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与市场份额,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
整体盈利能力。
  增材制造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应用导向突出的双重特征,设备、材料、工艺
与终端应用之间存在高度协同关系。通过向制造环节延伸,可实现技术研发与应
用场景的深度融合,在真实生产环境中持续优化设备性能和工艺参数,保障产品
质量的稳定与一致。围绕设计、工艺及制造环节构建一体化业务体系,有助于形
成“技术研发—工艺验证—规模制造”的闭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协同水平,
推动技术成果快速实现商业转化,形成高效协同的技术研发与制造一体化平台。
本次募投项目将强化公司产业链协同能力,提高整体运营效率与综合竞争力。
   随着公司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应用不断拓展,客户结构逐步国际化,对本地化
服务能力、应用开发能力及快速响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不同区域客户在应用开
发、设备选型及工艺适配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依赖单一总部模式难以及时满足全
球客户需求。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在亚太、欧美等重点区域设立运营中心,有助于
构建覆盖主要市场的全球运营网络,实现应用开发、渠道拓展、产品展示、销售
及售后服务的本地化协同,从而显著提升客户响应效率与服务质量。同时,通过
在重点区域建设运营中心,将系统性推进渠道拓展、客户维护及市场推广工作,
增强对终端客户的触达能力,提升整体业务规模与国际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先进增材制造设备产能提
升项目、增材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全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
资产规模和运营效率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巩固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实现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
一步改善,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
将得到提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大额募集资金的现金流入,筹资活动
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建成和投产,公司收入规模将进
一步增加,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进一步增加,从
而相应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公司后续发展
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及债务融资资金难
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此外,股权融资相比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
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付压力,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开展,
有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
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
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审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
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
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
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
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
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 30%,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
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
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
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
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
例预计不超过 30%,符合上述规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
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
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
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审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
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
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0,969.15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先进增材制造设备产能提升项目、
增材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全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
表所示: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1 月底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0%,即 124,673,264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
的股份数量为准),且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390,969.15
万元(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
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的发行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4)公司 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900.54 万元和 5,742.93 万元。假设 2026 年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1)0%;2)10%;3)20%。
                               (该假设仅用于计
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
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
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结果为准。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
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项目
期末总股本(股)           414,168,800.00    415,577,547.00   540,250,811.00
假设 1: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742.93          5,742.93         5,742.93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7             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7             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假设 2: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742.93          6,317.23         6,317.23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8             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8             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假设 3: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6,900.54          8,280.65         8,280.65
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742.93   6,891.52   6,891.52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20       0.2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       0.20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建设
期后方能逐步体现,因而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
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
见《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
“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工业级增材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致力于为
全球客户提供金属(SLM)增材制造设备和高分子(SLS)增材制造设备,并提
供 3D 打印材料、工艺及服务。公司拥有产品和服务所对应的完整知识产权体系,
自主开发了增材制造设备数据处理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全套软件源代码,是国内唯
一一家加载全部自主开发增材制造工业软件、控制系统,并实现 SLM 设备和 SLS
设备产业化量产销售的企业,是全球极少数同时具备 3D 打印设备、材料及软件
自主研发与生产能力的增材制造企业,销售规模位居全球前列,是我国工业级增
材制造设备龙头企业之一。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
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先进增材制造设备产能提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
提升公司产能供给与批量交付能力,增强对下游多样化及规模化需求的响应能力,
促进设备性能与工艺协同优化,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
力;增材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增材制造应用
场景,延伸产业链服务环节,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持续
发展能力;全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将完善各区域的业务承接与服务能力,实现从
市场拓展到客户交付的全流程本地化运营,提升对海外客户的响应效率与服务水
平,进一步增强公司全球市场拓展能力与品牌影响力。
  (1)人员储备
  公司在自主创新过程中打造、沉淀了一支以许小曙博士为首的多层次、多专
业、多学科的创新人才队伍,拥有涵盖国内外设备、材料研发、设计、制造、装
配、检测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公司充分注重人才的培养,鼓励研发人员专注研
发创造。经过多年的实践,公司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自主创新体制和员工激励制度,
在公司内部培养了稳定的人才团队,同时持续按需引进各类技术人才,优化人才
结构,吸引高端人才,为后续公司发展提供充足的技术人才储备,保障核心竞争
力稳步提升。公司充足的人才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确保
本次募投项目的高效推进及预期成果的顺利实现。
  (2)技术储备
  公司持续开展以工业级增材制造设备整体技术为核心的多位一体自主创新,
建立了涵盖选区激光熔融(SLM)和选区激光烧结(SLS)技术路线的“设备—
软件—材料—工艺—应用”全链条一体化自主技术体系,形成相关技术自主知识
产权。公司持续研究与开发新技术,将研发成果进行高频度、高价值的转化,形
成系列技术领先的金属和高分子增材制造装备等自主产品,并结合工程化验证对
技术与产品进行持续优化,保持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公司拥有国内唯一“高分子复杂结构增材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牵头或参与制定了 27 项增材制造技术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共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195 项,实用新型
专利 203 项,外观设计专利 78 项,软件著作权 62 项,凝聚了独特的技术优势。
  (3)市场储备
  公司以完全自主可控的工业级增材制造技术体系为内核,以品牌建设为中心,
以专业化产品、专业化团队、专业化服务为支撑,持续推动国内增材制造在制造
业各领域的渗透,深耕细分市场领域,积极探索与拓展运动鞋业、低空、消费电
子、工业模具等领域业务,树立多领域增材制造应用行业标杆,以点带面加速提
升产业规模。同时在国际上持续加速市场覆盖,依托全球优质产业资源不断提升
市场占有率,持续做大公司规模、做强品牌竞争力。通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和技术
积累,公司积累了优质、坚实、广泛的客户群体,为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的释放
与消化奠定基础。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储备,能够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
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
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
实施,降低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
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
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
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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