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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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6-021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 2025 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
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
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
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融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
股比例共享。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决议有效期为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
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本次
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
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
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
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
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
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
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事宜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
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届满内启动本次发行及启动该程序
的具体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董事会决定启动时,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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