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9 页
三、附件……………………………………………………………第 10—13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0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1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2—13 页
天健审〔2026〕3-374 号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满坤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满坤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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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满坤科技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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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泰证券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荐费用 9,321.85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9,489.7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
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045.31 万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7,444.4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5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 2025 年 12 月 31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金额[注 1] 日余额[注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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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存放 2025 年 12 月 31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金额[注 1] 日余额[注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户,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4371001040023599-10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013 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4371001040023599-10 大额存单账
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014 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安庐陵支行
合 计 89,489.75 11,793.25
[注 1]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 2,045.31 万元,系上网发行费、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
部费用
[注 2]202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含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6,012.99 万元和受让大额存单本金
付的利息 219.07 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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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 67,445.11 万元,相比承诺投
资总额尚有 19,999.33 万元未投入使用,主要系项目工程和设备验收后的分期款尚未支付完
毕,后续会按合同持续支付。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和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说明
由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期建设投产,逐步在 2025 年 12 月末全部建成并投
产,不适用项目预期效益评价。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月内有效,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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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
需求,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6.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闲置资金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
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并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闲置资金额度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
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
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闲置资金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不超过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使用 93,219.07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其中已收回金额为 75,000.00 万元,未收回余额为 18,219.07 万元(含购买支付的大额存单
本金及利息 4,219.07 万元)。
(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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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7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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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7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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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74 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龙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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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74 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王巧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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