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盛邦安全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远江盛邦(北京)网络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72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88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9.90 元,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539.90 万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
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权晓文及
其一致行动人刘晓薇、王润合的承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为该部分股份。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公司股东远江星图、远江高科的承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
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
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韩卫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陈四强,高
级管理人员袁先登、李慜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方伟的承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相关股东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4 年 1 月
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 现股份锁定到
序号 股东名称 承诺时与公司关系
期日 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注:上述锁定情况适用于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
不包括部分承诺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核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