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东富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龙”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富龙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日常经营中出口业务规模逐渐壮大,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有效管理
公司外汇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降低外汇市场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
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
的币种。主要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
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在不超过等值美元 3,000 万元额度内滚
动操作,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期限自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
过决议有效期,则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情况,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进展和执行情
况等予以披露。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
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公司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
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具有必
要性和可行性。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履约风险较低。
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地记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
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
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款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应商或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
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外汇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五)风险控制措施
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
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分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
表相关项目。
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以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额度不
超过等值美元 3,000 万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
上限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上述额度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管理层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所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授权经营管理层或
其授权人士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
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
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晨晨 王天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