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富春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富春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
上海骏梦 指
公司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股票期权 指
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
授权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等待期 指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
行权 指
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
可行权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行权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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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
元/万元 指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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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富春股份
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富春股份全体股东及有
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富春股份提供或为其公开
披露的部分资料。富春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
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
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
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富春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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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
富春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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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
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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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49.7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9,030.0085 万股的 2.39%。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 1,319.8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9,030.0085 万股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9,030.0085 万股的 0.48%,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
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406.3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为 1,649.78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056.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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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
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50%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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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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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4.7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4.7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 4.75 元。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
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持续建
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
公司确定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该部
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
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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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4.75 元/份。
(四)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相同。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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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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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 第一个行权期
梦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露前(含)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梦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梦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上海骏梦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
露后授予) 1、以上海骏梦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上海骏
第二个行权期
梦 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子公司上海骏梦营业收入;
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需与其所属部门在对应考核的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得分(X)设置不同的部门
层面行权比例,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
行。
部门业绩考核得分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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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层面行权比例 100% X/100 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将根据激励对象 KPI 完成度(S)决定,如下所示:
KPI 完成度(S) 100% 100% >S≥60% 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S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部门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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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
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
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
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关于富春股份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富春股份聘请的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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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
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中不存在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无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
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富春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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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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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持续建
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
公司确定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该部
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
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
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4.75 元/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富春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这些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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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
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富春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富春股份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
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富春股份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
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
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富春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部
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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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核心游戏主业的经营情况与盈利水平。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部门及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富春股份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春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
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富
春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富春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
(四)《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五)《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八)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联系电话:0591-83992010
传真号码:0591-83920667
联系人:吴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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