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0号)同意注册,2023年9
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
人”)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8,656,716股,发行价格为
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072,972.4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293,927,020.8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
间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
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周丽涛、嵇坤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4
注册资本 29,950.92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晓宁
实际控制人 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
联系人 张伟娜
联系电话 010-6786083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9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参考历年跟踪报告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
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