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
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一、 专项报告 1-2
二、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1-2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2396号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霍普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
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霍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
编制《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霍普股份《关
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发表审核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
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
工作,以对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
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专项报告 第1页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江苏爱珀科科技
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报告仅供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专
项报告作为霍普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专项报告 第2页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的有关规定,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编制了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于2022年11月18日与
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司继成、李俊军、肖兰凤、南通科
瑞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股东”或“交易对方”)签订《关于江苏爱珀
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霍普股份以人民币4,500
万元对江苏爱珀科进行增资,获得江苏爱珀科40.00%的股权,同时,交易对方对江苏爱珀科
继成签署《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增资事项于2022年12月2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霍普股份通过直接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拥有江苏爱珀科
二、 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根据霍普股份与原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3年、2024
年和 2025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实现的
对应
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年度
后的净利润
第一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承诺期 之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第二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二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承诺期 之月的第13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第三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三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承诺期 之月的第25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