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5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6—9 页
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7-665 号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赛意信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赛意信息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映了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度完成收购北京思诺博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诺博公司)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由自然人曾付贵、童志勇、胡英、陈宁投资设立,于 2004 年 10 月 14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北京市。思诺博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
徐佩政签订《上海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
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
棠、徐佩政关于现金购买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协议》,本公司以自有或
自筹资金 21,052 万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思诺博公司 100%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思诺博公司原股东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
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
佩政签订的《上海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
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
棠、徐佩政关于现金购买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协议》,思诺博公司原股
东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承诺:
(一) 标的公司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3 年、
不低于 28,080,000 元、32,292,000 元、37,135,800 元。
在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当期经审计实际扣非净利润数小
于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投资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在标的公司
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60 日内支付。具体补偿金额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年应补偿投资方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现扣非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80%-已
补偿金额。
(二) 标的公司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6 年 3
月 31 日《专项审核报告》所载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存货”*90%后剔除银行承兑汇票的账面余额后金额(以下简称特定应
收账款)不超过 2025 年度营业收入的 52%。
针对上述承诺标准,如存在标的公司未达成上述标准的,业绩承诺方承诺进行补偿。补
偿金额计算如下:
补偿金额 A=((特定应收账款/2025 年度营业收入)*100%-52%)*特定应收账款。
补偿金额 B=2025 年计算之补偿金额,2025 年应补偿投资方的金额=(截至 2025 年期末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 2025 年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
数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80%-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两年合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标准中,两者取孰高值,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投资方进行补偿金额的支付标准。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特定应收账款应当在不晚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至少收回
投资方的补偿,由投资方依法处置,业绩承诺方或其指定代理人配合投资方对剩余留置股份
的处置,所得归投资方所有。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思 诺 博 公司 2025 年 度 经 审计 的 扣 除 非 经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于 母 公 司 股 东的 净 利 润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665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
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665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665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魏标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665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林志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