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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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作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公司”或“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扬州金泉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丁峰、周刘桥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07.SH
注册资本              6807.7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内
办公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明稳
董事会秘书             赵仁萍
联系电话              0514-87728185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2 月 16 日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06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5 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1.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920,000.00 元,扣除
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2,111,595.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3]000072 号)
              《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
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
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
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
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况;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况发表核查意见;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
司 50.50%股权的议案》,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
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 50.5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
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 50.50%股权。保
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
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时间拟延期至 2025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
术改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完成
时间,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拟延期至 2026 年 2 月。保荐机
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技术发展趋势分析,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和股东
利益,公司拟将“年产 25 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
术改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 2027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
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
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
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
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赵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2025]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扬州金泉旅游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285 号),
认为公司未对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1 月
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
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 峰              周刘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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