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扬州金泉进行持续督导,本次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2月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制 度 ,并 保 荐 机 构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中 国 证 监 会 ”) 相 关 规 定 , 在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开 始 前 ,与 上 市 公 司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签 署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在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的 权 利
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
通 过 日 常 沟 通 、定 期 回 访 、现 场 检 查 、尽 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至 3月 3日 对 公 司 进 行 了 现 场 检 查 。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上 市 公 司 违 2025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公 司 未 发
法 违 规 事 项 公 开 发 表 声 明 的 ,应 当 向 上 海 证 生 相 关 情 况 。 2025年 1月 16日 对 公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进行披
予以披露。 露。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上 市 公 司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违 背 承 诺 等 事 项 的 ,应 当 自 发 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2025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公 司 未 发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或 相 生 相 关 情 况 。
关 当 事 人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违 背 承 诺 等 事 项 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规 则 、 行 为 规 范 。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核 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担 保 、对 外 投 资 、衍 生 品 交 规 则 。
易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等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的 程 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 制 度 ,审 阅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易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事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前 审 阅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应 及 时
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 的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对 有 关 文 件 的 审 阅 工 作
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上 市 公 司 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不 予 更 正 或
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或 者 被
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进行披露。
督 促 其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5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公 司 及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履行承诺的情形。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
相关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发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做 出 说 明 并 限 期 改 正 ,同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 一 )上 市 公 司 涉 嫌
违 反《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二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可 能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相关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四
)上 市 公 司 不 配 合 保 荐 人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
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保 荐 人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相关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 续 关注 发 行 人 募 集资 金 的 存 放与 使 用 情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扬州金泉
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州金泉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峰 周刘桥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