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710 号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编制的《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乘
网络”)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编制《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
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
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页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集乘网络 2025 年度业绩承诺的完
成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披露集乘网络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
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宪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翔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专项审核报告 第 2页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三力士”)
编制了《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
明仅供三力士披露集乘网络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称“贝恩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 450 万元收购贝恩吉全资子公
司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贝恩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吴琼瑛女士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 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三力士与吴琼瑛女士以及集乘网络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集乘网络于 2024
年度-2029 年度(以下统称为“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
润”)应分别不低于下列约定:
业绩承诺期 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 807.81
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
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吴琼瑛女士自愿按协议约定承担和履行相
应的补偿义务。前述所称净利润以集乘网络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由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准。
截至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
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即 807.81 万元)×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计算补偿金额为负值时,按 0 取值。
情况说明 第 1页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3.8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
性损益为 52.0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1.83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业绩承诺期内集乘网络实现累计净利润为 238.49 万元,其
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 239.2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累计非经常
性损益为 70.4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情况说明 第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