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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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39833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56 号《关于同意三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力士”、“公司”、“发行人”)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的股票数量。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费用人民币 18,007,749.99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 3,609,561.5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3,382,687.90 元。本次
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3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
保荐代表人      陈祖生、汪建华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24 年 3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三力士
股票代码       002224
注册资本       902,116,324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村
法定代表人      吴琼瑛
联系人        何磊
联系电话       0575-84313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3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告披露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三力士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三力士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三力士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注册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
  (二)持续推荐阶段
  三力士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持续
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内控制度;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
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
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祖生           汪建华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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