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4 号)的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建投”“发行人”或者“公司”)采用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1,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共计
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和保荐费 518.87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为人民币 99,481.13 万元。减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64.13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117.00 万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建投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艳玲 朱欣灵
联系电话 0571-8782131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
股票简称 浙江建投
证券代码 002761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陶关锋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邮政编码 310012
互联网网址 www.cnzgc.com
电子信箱 zjjtzq@cnzgc.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
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相关资源的制度;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诺的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
发表意见;
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节(结)余募集资金用
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未
来工地”建筑数智化管理平台研发与建设项目、以及钢构件长焊缝机器人焊接工
作站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人工智能与工业协同的
应急建筑快速建造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上述项目节(结)
余部分募集资金共计 30,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
实际余额为准)。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将节
(结)余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 638 国道景宁九龙至红星段改建工程第
EPC01 标段项目及浙江省智能船舶创新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
目。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结项及终止并将节(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该议案经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浙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除此外,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
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2024 年 12 月,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
的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
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结,募集资金
尚未完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
部完成。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