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世盟
股份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
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运输服务、仓储及管理服务、关务服务在内的
全方位、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控制环境、信息与
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业务运营、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担保与融资、投资、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等。
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报告
期内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告数据为基数,
确定的财务报告错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如下表: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0.5%的资产总 0.5%的资产总额≤错报<1%的资产总 ≥1%的资产
资产总额错报额
额 额 总额
<0.5%的营业收 0.5%的营业收入≤错报<1%的营业收 ≥1%的营业
营业收入错报额
入 入 收入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0.5%,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
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
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①未按规定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对于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
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
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致的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
额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有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
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等事件,以及媒体负面新闻的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
害,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⑥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⑦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⑧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①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②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
款或罚金;
④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①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造成损失;
②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内部控制或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④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在保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的基础上,公司高度重视和关注与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优化和提升。具体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使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
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力,加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升风险的应对和管控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
持续发展。
(2)持续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断制订、更新培训计划,安排并督促其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审人
员的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世盟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认真审阅了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世盟股份的内部控制
制度,并与世盟股份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查阅了公司
董事会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从公司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
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2025 年度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彭妍喆 邢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