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郭强、杨圣志
(三)现场检查时间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郭强、杨圣志、吴思嘉、李佩瑶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资料;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及其他内控制度,收集了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股东会的会议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
资料,抽查重要信息披露流程文件,并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关于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
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并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
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
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
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协调
相关人员参与访谈并积极配合其他现场工作的开展,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与
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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