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背景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汇率
震荡幅度不断加大,导致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存
在境外销售及境外采购,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
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防范外汇汇率风险,公司有必要
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
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能进一步提
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
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概述
以美元结算。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保证日常营运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所
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是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或等值其他货币),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交易金额在
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与
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
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
款金额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规避外汇风险,使外汇衍生品的公
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以实现保值目的,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次拟开展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金。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
险:
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
造成公司损失;
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按照约定获取衍生品交易盈利以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造成
交割困难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降低各种风险。
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切实有效。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密切
关注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指南,对
工具列报》、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
目。
六、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
同和药业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
制汇率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有效的风险
管理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注意衍生
品交易的有效性。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鄢坚 贾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