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海翔药业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项目组通过与海翔药业相关人员交谈,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查阅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海翔药业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从海翔药业募集资金管理、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海翔药业募集资金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海翔药业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
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989.0023 万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10.28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2,686.9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
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1,246.5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 101,440.3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58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海翔药业及子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02,032.15
万元,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为 6,897.15 万元;2025 年度,海翔药业及子公
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577.02 万元,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为 30.26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海翔药业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6,305.36
万元,均为银行存款。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01,440.36
项目投入 B1 101,455.13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6,866.89
项目投入 C1 577.02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0.26
项目投入 D1=B1+C1 102,032.1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6,897.1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6,305.3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6,305.36
差异 G=E-F -
三、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海翔药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
证上〔2025〕48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9 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椒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连同全资子公司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前进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浙江海
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药业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
年 9 月,公司与川南药业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2023 年 6 月,公司与浙江铭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翔药业公司)、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海翔药业有 1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合计 6,305.36
四、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附表 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公司椒江区外沙厂区,考虑各子公
司所在园区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子公司职能定位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18 年 8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公司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川
南药业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临海市。根据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战略规划相应
调整,将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10,546.30 万元的实施主体由川南药业公司变更为
孙公司铭翔药业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台州市椒江区。因此导致投资进度有所延
缓。
“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为配合厂区产能整体规划、协同活性染料产业升级及
配套项目建设规划需要,投入与实施计划有所延缓。
受外部环境、宏观经济环境、项目审批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对“总部研究
院项目”涉及的项目建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采取了较为稳健的策略,
该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有所延期。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总部研究院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由于“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医药中试车间技改项目”“环保设施改造
项目”及“总部研究院项目”不直接生产产品,其效益从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中
间接体现,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医药综合研发中心的建成能够加强公司的研发
实力,为公司医药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和项目储备;医药中试车间技改
项目的建成能够提升公司原料药及原料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能力,为新药原料药
及高级中间体定制加工带来战略客户资源和项目储备;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的建成
能够加强公司“三废”处理能力,为公司染料及医药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总部研
究院项目的建成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推动在研产品的尽快上
市。
其他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附表 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由于“总部研究院项目”不直接生产产品,其效益从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中
间接体现,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总部研究院项目的建成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研发
的软硬件条件,推动在研产品的尽快上市。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务》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01,440.36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577.02
报告期内改变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改变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47,607.91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63,904.00
累计改变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46.93%
是否已改 调整后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 项目可行性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 本年度 项目达到预定 本年度 是否达到
变项目(含 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是否发生
和超募资金投向 承诺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可使用状态日期 实现的效益 预计效益
部分改变) (1) (2) (3)=(2)/(1) 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原料药及中间体
CMO 中心扩建项 否 40,000.00 28,440.36 29,251.13 102.85 [注 1] -7,620.47 否 否
目
年产 30 亿片(粒)
是 35,000.00 已终止 不适用 是
固体制剂技改项目
医药综合研发中心 是 15,000.00 6,875.87 6,875.87 100.00 [注 2] 不适用 是
医药中试车间技改
否 9,000.00 9,000.00 8,391.07 93.23 2022.3.31 不适用 否
项目
环保设施改造项目 否 14,000.00 14,000.00 14,804.96 105.75 [注 3] 不适用 否
按照延期后的时
间,预计在 2026
总部研究院项目 是 10,546.30 577.02 4,580.97 43.44 不适用 否
年 12 月 31 日前
完工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113,000.00 68,862.53 577.02 63,904.00 -7,620.47
合计 - 113,000.00 68,862.53 577.02 63,904.00 - - -7,620.47 - -
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四(二)之说明。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原料药及中间体 CMO 中心扩建项目盈利不达预期,主要系培南系列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导致。
(1)年产 30 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项目,因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已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370,616,060.66 元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永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因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孙公司铭翔药业公司总部研究院项目建设。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无
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经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
公司川南药业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临海市。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将该项目募集资金 10,546.30 万元的实施主体由川南药业公司变更为孙公司铭翔药业公司,实施地点变更
为台州市椒江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无
医药中试车间技改项目,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3 日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予以结项并将实际节余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节余资金形成的原因为: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
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存放银行,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三(二)之说明。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无
[注 1]本期仅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 2]自 2019 年起至 2023 年止逐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 3]自 2017 年起至 2023 年止逐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改变后项目 截至期末实际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预定 改变后的项目
对应的 本年度 本年度 是否达到
改变后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可使用状态 可行性是否发
原承诺项目 实际投入金额 实现的效益 预计效益
(1) (2) (3)=(2)/(1) 日期 生重大变化
年产 30 亿片(粒)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7,061.61 37,061.61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固体制剂技改项目
按照延期后的
时间,预计在
总部研究院项目 医药综合研发中心 10,546.30 577.02 4,580.97 43.44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日前完工
合计 - 47,607.91 577.02 41,642.58 - - - -
(1)年产 30 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项目,因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已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370,616,060.66 元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永久补充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公司流动资金。
(2)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因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公
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孙公司铭翔药业公司总部研究院项目建设。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四(二)之说明。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忻健伟 陈轶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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