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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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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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坤(证)字[2026]第 33893-7-O-14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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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
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
如下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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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
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
立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
宜发表独立意见。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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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向 1,0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41.9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5.87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意见。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310.10 万份股票期权。立讯精密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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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
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预留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首次
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5.63 元/股调整为 35.3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且立讯精密于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且立讯精密于同日召开第六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预留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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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案》
及《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解锁但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且立讯精密于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及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关于调整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经调整后,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35.33 元/股调整为 35.1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
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及《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解锁但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调整后,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5.13
元/股调整为 34.97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立讯精密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 7,282,103,432 股为基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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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 3,881,111 股,公
司总股本由预案披露时的 7,282,103,432 股增至 7,285,984,543 股,根据分配总额不
变 的 原 则 , 公 司 2025 年 前 三 季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调 整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本
金股利人民币 1,165,136,032.40 元(含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5.13-0.1599147=34.9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立讯精密已于 2026 年 4 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已审议通过前述事项。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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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
                                   郭绮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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