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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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内控审字(2026)第 00000208 号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
审计了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云科技”)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行云科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行云科技董事
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
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
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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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行云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
(一)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向范波平转让了香港有
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2025 年 9 月完成交接,该股权转让存在审议程
序瑕疵,行云科技未及时公告披露。
(二)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股东肖四清先生、王维先生与深圳市天
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1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2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3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披
露了上述立案调查结果,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的公告。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
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深证上[2026]538 号)文件。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
我们并不对行云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5)和《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要求移交公司资料、印章和证照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并
于当月取得母公司的公章和换发的营业执照、信披系列 U 盾等。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实现对包括株式会社 TIZA、长沙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深圳
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内的 26 家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资质和资源的控
制,但仍存在少部分子公司的交接尚未完成,截至报告出具日,上述公司均已完成
交接或处置。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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