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政旦志远内字第 260000045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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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政旦志远内字第 260000045 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
股”)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金鸿控股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政旦志远内字第 26000004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金鸿控股因与控股子公
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
)的另一方
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金鸿控股丧失对
沙河金通的控制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金鸿控股未能完成沙
河金通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刘泉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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