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
对应;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0 万元/
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
构成,不再发放董事津贴,其中基本薪酬原则上占标准年薪的 50%、按月平均发
放,绩效薪酬原则上占标准年薪的 50%,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任期激励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高级管理团队任期内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考核周期为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任期内按一定比例
分批次支付。
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或子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
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
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任期激励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高级管理团队任期内经营业
绩及贡献的奖励,考核周期为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任期内按一定比例分批
次支付。
第五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任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岗位薪酬、绩效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
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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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