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
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方铁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公司控股及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参与公司证券投资相同
的证券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公司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给他
人使用。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
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公司投
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
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部负责
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
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人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
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
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
占投资总金额的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
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
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性证券投资行为,并可根据实际
需要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同时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组成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决
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
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
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
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
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
查阅证券投资相关的账户资料、交易记录、财务核算资料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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