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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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青岛东方铁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
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股东应当以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
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
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之积,即为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该股东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
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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