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以及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
绩、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
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
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及财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
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
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并根据薪酬管理要求执
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
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不予
发放津贴或进行薪酬扣减,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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