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樊培银)
作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
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全年的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 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樊培银: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 年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
学历;1989 年 6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系助教、讲师;2001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讲师、副教授;现兼任青岛市财政局、科
技局财务评审专家;现担任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
议,认真审查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未
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的情况,也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本人出席会
议的情况如下:
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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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1 次;作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参加会议 4 次;作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并召开会议 1 次;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 1 次。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
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沟通,积极助推
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工作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者进行互动交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
真的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
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此外,本人前往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氯化钾经营情况、氯化钾产品
的市场表现及重点市场销售等情况。通过实地考察,本人对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了
更深入的了解。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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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完善及执行等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在
此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与本人充分交流并汇报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开展专项核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行为、不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披露内容和程序合规合法。
(2)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人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总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经对董事候选人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业经历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查,同时,本人还是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专业胜任能力进
行了专项核查。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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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经营事项等活动
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公司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各项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5)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租赁公司总经理韩真如在北京单独所有的商务办公房产,作为公司
业务部门的日常办公场所。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
办公场所租赁价格以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为依据,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公司各项议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重点关注公司规范运
作、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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