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志芳、曾加庆、刘青、宋绍清的独
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志芳、曾加庆、刘青、宋绍清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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