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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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及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
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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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额外的
董事薪酬或津贴。
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
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岗位,按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按年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开始
执行。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管理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具体
以当年实际支付情况为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调整依据包括但不
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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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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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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