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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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本行《章程》为准。
 第三条 本行年度薪酬总额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多种因素。本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本行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本行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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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本行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
门完成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
执行董事会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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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还应符合
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
  对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实行津
贴制,包含基础津贴和考核奖励,一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
名及薪酬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
予以披露。考核奖励根据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完
成调研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每次奖励设有上限,具
体授权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考核确定。
 (二)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
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原则上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35%。
 (三)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作为本行职工,薪酬按照《江苏江阴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董事出席本行董事会、股东会或开展相关调研
活动的差旅费以及按本行《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
                 -3-
包含在上述薪酬范围内,由本行依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据实
报销。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
核应当综合本行经营业绩、合规管理等维度,综合确定。绩
效薪酬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
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确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
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
下:
 (一)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
  实行津贴制的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基础津贴按月发放,
考核奖励则根据每次活动参与及完成情况予以支付。
 (二)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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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本
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本行将按照国家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本行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
程序。
 第十八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的具体规则根
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相关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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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管理办法》废
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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