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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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
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
收、处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收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
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
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
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接收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
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任一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公司接收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
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结并
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
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
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
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
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
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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