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9: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及其负
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
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前款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依照公司制定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下称“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下称“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
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影响;
或挂牌;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
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
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
  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
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
围包括: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文件,监
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处
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
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以公司公告为主,公司公告应由
经办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
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
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依照公司制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应当
追究其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或者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董事会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龙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