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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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序,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
  第四条 除《指引第 1 号》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
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
其他物品移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
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四章 追责追偿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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