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9: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
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
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
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
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按深交所另行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
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
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
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三项至第十
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
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
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
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
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
计算标准等,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
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龙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