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
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各项议案,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所在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
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潘培豪,男,49岁,法律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
信贷员、团委书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凯成律师事务
所律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次 出席股东会次
独立董事姓名 未亲自参加董
加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潘培豪 15 14 1 0 0 否 3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相关
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因此本人对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了委员责任和义务,按照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或召集专门会议,认
真研讨会议议案,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充分发挥监
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一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二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审议《关
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
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2025年12月,我来公司实地考察,听取了公司2025
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就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的总体安排、项目进展
和预审成果,以及项目审计中的重点关注领域和关键审计事项的介绍,
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问询
与交流。2026年1月。我认真审阅了2025年度的总体审计计划,同意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进度控制、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以及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2026年4月,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和公司
管理层进行了充分交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
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媒体、市场机构等对公司的评价,切实维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共
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管理层切实执行了
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通讯、会务、人员安排
等条件,本人得以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通畅的信息往来。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公告编号:2025-10)。
我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商业原则,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
资料,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
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
营情况。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
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本人投了赞成票,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进行了下列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任: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
任陈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盘
丽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人审议了董事会相关议案,认为公司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聘的,且执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人同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事
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
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
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
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提高了公司
的决策水平。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可行性建
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事项的决策,维护好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潘培豪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