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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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公
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
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
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
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先行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董
事长审批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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