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强)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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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强)
  本人林强,作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
制度要求,本着忠实、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工作中,本人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
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和专业分析审慎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咨
询职能,有效促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通过持续履职,本人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独立
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林强,男,1969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于 1994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会计系审计专业,2004 年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
专业。曾在上海市审计局金融审计处担任项目主审计官,百安居(中国)有限公
司担任总监,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内审总监、副总经理;2013 年-2018
年期间,历任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协信(控股)集团常务
副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听典(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2020
年 7 月至今,担任北京久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2024 年 7 月 19 日至今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
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公司全部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
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5 年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
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 年 度   现 场 出   以 通 讯   委 托 出   缺 席 董   是   否   连   列 席 股
独 立 董   应 参 加   席 董 事   方 式 参   席 董 事   事 会 次   续   两   次   东 会 次
事姓名     董 事 会   会次数     加 董 事   会次数     数       未   亲   自   数
        次数              会次数                     参   加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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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林强       11       1       10        0     0         否         5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
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本人对 2025 年度历次董事会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无异议。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组织召开 6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会议期间,听取公司内审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各阶段工作计划及总结,
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在与公司内审工作人员的沟通中,结合自身
专业财务知识及项目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
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调整与终止、关联交易租赁
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等一系列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持续关注其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布局的潜在影响与传导效应。依托自身多年审
计、风控领域的专业积淀与执业经验,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对公司提交的财务
报告、重大经营事项、投融资决策等各类信息报告进行审慎核查与专业研判,精
准把控财务合规、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关键节点;在董事会审议各项重大事项时,
结合专业视角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切实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严格监督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
与专业支撑作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务所保持常态、深入的沟通协作。围绕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范围与计划安排、
资产减值评估、关键风险领域等重点事项,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多轮审慎研讨;在
审计过程中,及时关注审计进展与重点发现,就潜在非标意见事项、内控薄弱环
节及会计处理争议等交换意见。通过主动、持续的沟通机制,有效促进了审计工
作的全面、高效推进,助力提升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结合其他现场履职机会,多次赴公司实地考察,
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深入沟通,持续跟踪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表现及董事
会决议执行进度。
  年内重点履职情况包括:2025 年 3 月赴公司现场,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可回收性、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坏账计提充分性、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关键财务事
项,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开展专项研讨,结合专业背景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
利;7 月现场履职期间,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重点核查更换动因合
理性并对选聘标准制定提出专业意见;与经营管理层深度探讨公司发展战略,围
绕下半年降本增效工作提出战略性优化思路,同时针对 IP 发展方向,提出深挖
现有 IP 价值、拓展新业态并构建全产业链变现模式的建议;在财务总监人选遴
选工作中,明确专业硬实力、战略价值创造力、综合软实力三大核心遴选标准,
并建议规范选聘流程;与证券部、内审部门分别开展专项交流,建议董办强化独
立董事与内外部机构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组织专题培训,要求内审部门对标最新监
管规则完善年度审计计划、建立“监管新规-风险识别-控制测试”联动机制,对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11 月列席公司经营例会,
重点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财务资助、资金占用及重大投资项目推进情
况,并就总部联建大楼项目终止的后续处置安排开展专项调研与研讨,提出具体
指导意见。
  日常工作中,本人持续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保持常态沟通,
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市场变化及媒体舆情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积极参加股东会及业绩说明会,面向投资者回应关
切、听取意见,切实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
面、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为投资者提供了清晰、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
  上述报告均已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全部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年度报告》亦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合法合规。
  本人在审阅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逐级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任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
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其
独立性与执业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审计质量,有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蔡明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蔡明利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其任职资格、提名
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遴选及资格审查
结果,董事会同意提名于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良先生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独立性,其任职资格与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除前述独立董事补选及财务总监聘任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董
事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情形。
以下审议及披露程序:
  (1)部分回购注销:鉴于原激励对象中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且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2
万股。
  (2)终止激励计划: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继
续实施该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激励效果,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决定终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32.83 万股,同时终止配套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上述事项已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深圳市他山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审议程序、表决过程及信息披露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租赁房屋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成都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李宝章先生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关
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开展,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定价公允、条款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其
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 2024 年度审计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醒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已充分披露的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确认。本人认为该审计意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尊重会计师
的专业判断,对此无异议。
  (2)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告日前完成整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本人认为该审计意
见客观反映了公司相关情况,对该内控审计报告无异议。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件,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
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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