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或者满足某些特定
用途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证券交易所、银行平台可买卖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
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等《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公司
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下列
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
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按照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
定。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财经与投资工作小组,
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其中证券交易所类投资
由证券事务部承办,银行类投资由财务管理中心承办,其他投资业务由战略投资
中心承办,各个中心部门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
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
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
施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管理中心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
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
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财务管理中心按投资计划负责将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确认后,可申
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会、
股东会审阅。
第十六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管理中心,财
务管理中心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
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2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战略投资中心)协同财务管理中心确定投资
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战略投资中心)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稿);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战略投资中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终稿)上报财务管理中心和总经理;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
增加投资,必须重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
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
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半年度报告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
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
和建议等每半年度汇制报告,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
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
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
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
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
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章程或合同/协议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如被投资单位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还应满足《公司章
程》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等,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
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
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对于合并范围内的被投公司,相关派出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
培训,对被投公司后续经营中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前监控,并及时汇报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中心及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九条 战略投资中心协同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中心应组织对派出的
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
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
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战略投资中心)协助取得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
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在对外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并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情
况下,可以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中心核算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
应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保密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担保、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发生大额银行退票,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出现净资
产为负值;
(六)重大损失、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所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或公司的其他相关
规定。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
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管理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
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五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
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