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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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麦克奥迪(厦门)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七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
           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
      具体措施。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有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审计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
    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流程,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部通过实施后
    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
    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
    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 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 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 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 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
    果;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
    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
    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
    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
    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 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
    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在
    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
    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 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进展
  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注以下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认可,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 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
    括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
    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
    侧重点的审计。
    (五)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指审计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
    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一)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 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
    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
    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
    (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
    业务流程等。
    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
    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受董事会
    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的,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委托审计通
    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
    (一)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情况,采用抽样审
    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
    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和建议;
    (三) 内审负责人负责现场沟通和指导;
    (四)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
    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部
        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
        计部门(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二) 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
        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
        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定
        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审计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采取的
     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 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确保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审计部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
     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
     告等,主要有:
     (一) 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
     (二) 审计通知书;
     (三)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 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意见;
     (五) 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
     (六) 复审结论或决定;
     (七) 取证材料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和证明材料。
     (八) 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包括内审总结(或报告)、审计委员会审
     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查阅、借出审
     批登记手续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
     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
     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
     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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